办理美国移民的手续有哪些?是不是很复杂?

  • 团子
  • 2016-02-10 16:06
  • 1个回答

EB-1特殊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员;在某一领域获得国际或国内荣誉或奖项的人士;以及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等。

▶EB-2杰出人才:

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有杰出才能的人;在某一领域获得一定荣誉并曾被国际或国内媒体报道过的人。

▶EB-3雇主担保移民:

▶专业技术人员:有学士学位和相当的英语能力以及工作经验的人士,在某一领域的相同岗位,收入明显高于他人的人士。

▶技术工: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相应的纳税证明和一定的英语能力。

▶非技术工:对学历、工作经历、性别、英语能力无要求。20—47岁都能申请(金征远移民独家代理仅需70万人民币)

EB-4特别移民:

包括宗教和国际组织退休雇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EB-5投资移民:

资产达到$100万,投资$50万或$100万并创造10个以上就业机会

申请条件

1、投资本金50万美元,投资期限五年;

2、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3、投资人不必有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

4、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金合法性证明;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3]

方法步骤

1、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是最容易办理的,需要投资一定的钱到美国,新出台的EB5投资移民,降低了之前的要求,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人年满21岁,在美国投资50万美元,并间接创造十个工作机会,证明投资金的来源是合法形成的资金

2、技术移民:需要证明将给美国国家利益带来帮助的人才可通过NIW高学历独立移民获得美国永居权的话,EB-1(ExtraordinaryAbilityAliens)则需要证明是拥有卓越能力的人才才能通过该途径获得美国永居权,NIW和EB-1看着类似,但互相都有不同的审核标准。EB-1PremiumProcessing的移民局承认结果可在2周内知道,对时间紧张的申请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制度。

3、EB3雇主担保移民:EB3技术工移民和非技术工移民都是原则上相似的就业移民。步骤方法及规定相同。但是,区别在于雇主公司所提供的是技术职位还是非技术职位。很多人更倾向于技术就业移民,然而大部分可提供技术工永居权担保的雇主公司在美国境内招聘很容易,所以几乎没有从海外招聘的必要,即使有机会获得了雇用公司的担保,由于雇用公司财政状况恶劣、变动大等等多种原因,最终颁发永居权的几率特别小。

就EB3雇主担保移民而言,它对申请人无学历、经历、性别、英语能力要求。20—47岁都能申请,只要能确保雇主的可靠性,成功率几乎为100%,一人申请,全家获绿卡。而这样可靠的雇主和全面周到的服务,金征远可以为您承诺。

可靠雇主是成功的关键

美国EB3雇主担保移民成功的关键是要有美国雇主担保,为您申请劳工许可证,才能开始办理手续。所以获得实力强大的雇主担保便成为移民过程中最关键一步。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公司为您担保,都能确保您成功移民美国,雇佣公司若证明不了以下两项,也无法担保您获得永居权:

首先,要明确招聘非美国境内的外国人(移民申请者)的理由,需按照劳工部要求,在当地通过打广告、网络招聘、公司内部招聘等各种途径确实证明在美国境内缺乏劳动力必须招聘外国人,一定时间后才可从外地招聘。

其次,雇佣公司要确定财政的稳妥,雇主要证明即将担保的外国人薪资的纳税数值。

4、亲属移民:亲属移民有几种,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子女,成年美国公民的父母亲,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同申请类别所办理移民的手续及速度、有限度不同,其中,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不受名额限制的申请移民,如果已满21岁未婚者,归为第一优先类移民,子女已婚的属于第三类优先类。如果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为其兄弟姐妹申请移民,则被归为第四类优先。

5、配偶移民:配偶移民就是跟美国人结婚,然后取得美国公民身份,这类的移民也比较好办。如果跟美国公民结婚,很快就可以办理移民手续,如果是跟在美国持有绿卡的人结婚,则移民办理要稍微慢一些。办理配偶移民的前提是两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婚姻证明,再婚者需要提供已经解除婚姻的证明。这种移民只能获得为期两年的移民资格,如果年满两年,婚姻关系被认为属实的话,可以获得永久移民资格。

外籍人士

一般而言,不符合移民条件的外籍人士,不能获准归化为美国公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况:

1)不愿放弃原有国籍;

2)没有通过美国移民局为转换移民身份进行的英语考试,并在两次补考中也未能通过的;

3)在美国的5年合法居留期间有不良表现的,如卖**、重婚及习惯性的酗酒,吸毒行为等;

4)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行为和妨碍风化罪行的;

5)违反美国移民法而受过处罚的;

6)对美国历史与宪法原则丝毫不了解的;

7)入境前或入境后为获利而鼓动、怂恿、协助其他人非法进入美国的。

liuxue86859

ªrei

2016-02-11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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